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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日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前提示
来源:联创世华 时间:2018-03-12 10:17:03 编辑:wutingting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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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教师资格证笔试辅导课程

2018年山东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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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日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前提示

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17日举行,我市共有10110人参加考试。考生可于2018312日至316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可凭临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明入场,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为方便考生应考,本次考试全部安排在城区,因考生数量较多,容易造成考点周边交通拥堵,请广大考生及早谋划出行方式及出行时间,以免造成因迟到而不能入场考试。请按准考证上标注的考点考场准时参加考试,切勿走错考点考场。请考生注意:考生每场考试均变换考场,但不变换考点,请于每科入场前仔细核对考场及座号,防止坐错位置!

2017620日,教育部向公安部发函,明确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属于《刑法(修正案九)》适用范围。我市已发生过几起因考生替考、组织作弊等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考试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对于替考、组织作弊等违法行为,将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跟踪处理情况。请文明诚信应考,遵守考生守则,服从考场管理,切莫触碰法律底线,最大限度发挥能力水平,考出优秀成绩。

考生可于3月16日下午5:00后查看考场位置,但不能进入考场,请予以理解配合。

 

附件:1.考试时间表

      2.各考点考场安排及地址

      3.考生守则

      4.《刑法(修改案九)》解读

 

日照市教育考试中心

2018年3月9日

附件1:

考试时间表

    时间

科目

类别

317日(星期六)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

101

保教知识与能力

102


小     学

综合素质(小学)

201、201A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202、202A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301、301A

教育知识与能力

302、302A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303至317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403至415、418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

指导教师

 

 

附件2.

各考点考场安排及地址

考  点

地  址

联系电话

新营小学西校区

威海路89号

2955500

实验高中

济南路166号

3386229

一中西校

日照北路30号

8222086

新营中学

胶州路9号

8787399

一中东校

太公一路21号

8313001

曲师附校(原外国语学校)

大学城学林路89号

8177228

附件3.

纸笔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计算器等物品。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座位右上角。

四、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五、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六、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七、如遇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考生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九、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十一、考试结束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中。

 

附件4.

《刑法(修改案九)》解读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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