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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要求及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培训基地和博山分局战训机动大队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
(三)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97年10月20日至1984年10月20日期间出生)。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翻译岗位(岗位代码01010104)矫正视力在5.0以上。
(六)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此外,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之前取得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等证书、资格和材料。
二、招聘岗位和具体要求
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淄博市公安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现场目测、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0日9:00-10月22日16:00。
资格初审:2015年10月20日9:00-10月22日18:00。
初审查询:2015年10月20日9:00-10月22日18:00。
现场目测:2015年10月23日9:00-10月23日16:00。
目测查询:2015年10月24日9:00-10月24日16:00。
缴费时间:2015年10月24日9:00-10月25日9:00。
报名流程:
1、个人报名:应聘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全面、详细地填写、提交相关个人应聘信息,并上传有关电子照片(本人近期1寸照片(纯色背景)、毕业证书(国外及港澳台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门国外及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成绩单及正规翻译公司出具的成绩单中文对照译文)、报到证、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等),按规定的报名时间(以报名系统时间为准)提交报名信息(每人限报1个岗位)。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资格初审前可以登录并修改信息;报名结束和报名信息初审后,不能更改。
应聘人员须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毕业证及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查实后取消应聘资格,并记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为保护应聘人员的个人隐私,报名信息中将不再涉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应聘人员在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要及时查看报名系统的进程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公告信息,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2、资格初审: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并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同时做好咨询服务。对符合应聘条件的,要初审;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要初审不并说明原因;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材料,并允许应聘者补充后再次提报。对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现场目测、资格审查时参考。
3、现场目测: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目测项目及有关内容审核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目测。
目测地点: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张店区昌国东151号)。
参加现场目测者不得由他人代办。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有关身体等方面缺陷的,取消应聘资格,并记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目测的,视为弃权。
4、网上缴费:应聘人员在目测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弃权。缴费成功后,应聘人员于2015年10月29日-30日登陆网站打印《报名表》、《诚信承诺书》和准考证。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40元。
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公安特警A(岗位代码01010101)的按1.5倍)的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照1:3的比例(公安特警A(岗位代码01010101)按1:1.5)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取消岗位的人员将不能改报,做退费处理。
(二)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笔试后,进入资格审查人员范围的应聘人员,需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向招聘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报名表》、《诚信承诺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www.chsi.com.cn))、报到证、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岗位有学位要求的,还应提供学位证及认证备案材料(www.chinadegrees.com.cn)。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对出具同意应聘证明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也可在面试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否则视为弃权。
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招聘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经资格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经市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
2015年10月31日上午9:00-10:30 公共基础知识
2015年10月31日下午14:00-15:30 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科技知识、市情市况等基础知识。
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笔试结束后,同一岗位招聘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10人及以上的按1:2(其中招聘计划为10-13人的,定为28人))的比例确定面试资格审查人员范围,不满上述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所有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范围的,笔试成绩不得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理论素养、思维能力、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语言表达、举止仪表等。
面试考官一般由7人组成,聘请外地考官。
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
(三)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应聘人员总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应聘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为弃权。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政审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岗位,按1:1.5比例确定体检考察政审人员范围。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岗位要求的优先条件和笔试成绩确定顺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顺序。
体检、考察政审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对体检、考察政审人员不合格的,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政审范围的人员中按顺序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一经公示,不再进行递补。
对公示后无故放弃聘用资格的应聘人员,将被记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考察政审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政审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具体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政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由招聘主管机关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检查项目。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六、公示与录取
根据考试、考察政审、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聘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事项
1、招聘专业的审核以应聘人员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2、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的毕业生,和国外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3、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被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4、国外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应聘的,其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需经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比对其所学主干课程与招聘专业国内主干课程是否基本一致后确认。
5、公安院校是指有国家或省级公安部门管理的普通高等院校,我国的公安院校有以下32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辽宁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重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察学院。
6、对符合录警条件的聘用人员给予办理录警手续。
7、应聘人员如果认为招聘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
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533-2791826
市公安局组织人事处 0533-2189013、2138977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室0533-2312318
本公告由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