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青年优秀人才引进力度,助力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秀人才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计划选聘15名,分A类岗位、B类岗位,详见《2023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秀人才选聘岗位计划表》(附件)。
二、选聘范围
(一)A类岗位
1.全国普通高校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
3.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2023年QS世界大学排名位于前200名的国(境)外著名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B类岗位
普通高校及国(境)外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规定的应聘人员可应聘符合条件的相应岗位。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选聘范围。
已在东营市(含省黄三角农高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含试用期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不列入选聘范围。报名之日前3个月内(自2023年8月起)在东营有就业记录的,不得应聘。
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情形的,不得应聘。
三、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四)具有选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备选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1月17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1月17日以后出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原则上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除明确限定时间节点的)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提交报名申请
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7日9:00—11月24日16:00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登录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网站(http://www.dypedz.gov.cn/)进行报名。
应聘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其中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人员应聘的,须上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照片;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应聘的,还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照片;对研究方向有要求的还须上传研究方向证明材料原件照片;应聘岗位有其他条件要求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上传的证件或证明原件照片须清晰,文件格式为jpg格式,文件大小300K以下,照片处理工具须从报名系统下载。电子版照片须为清晰地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提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应聘人员应在初审通过后打印《2023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秀人才选聘报名登记表》和《2023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秀人才选聘诚信承诺书》,以备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及选聘岗位要求相一致。因信息填报不全、错误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选聘岗位的专业要求,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设置,以应聘人员所获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符合岗位专业要求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也可应聘。鉴于设置专业要求时参考的专业目录未能完全涵盖旧专业、新兴学科、国外学科等,请应聘人员及时查阅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核实是否属于参考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对于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没有的自设学科(专业)和国(境)外专业,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和学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主动联系选聘单位介绍有关情况,选聘单位将根据岗位专业需求进行审核。
2.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选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节假日不休息),及时查看本单位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初审结果。应聘人员可于2023年11月17日11:00至2023年11月25日16:00期间登录报名平台,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选聘计划3倍的岗位,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选聘计划。核减和取消选聘计划的情况,将通过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网站公布。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选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初审通过人员存在其他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二)考试
1.A类岗位
考试采取考核评价的方式。
根据报名审核情况,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的岗位,采取面谈等方式进行初选,初选成绩不计入考核评价成绩。考核评价结合岗位需求和特点,灵活采取面试、技能测评、业绩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各项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参加考核评价人数小于等于岗位计划选聘人数的,达到考核评价合格分数线的,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参加考核评价人数多于岗位计划选聘人数的,从达到考核评价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考核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考核评价成绩相同的,可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初试及考核评价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另行通知。
2.B类岗位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只考一科,笔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人文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根据岗位选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笔试成绩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网站(http://www.dypedz.gov.cn/)上公布。
笔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2)面试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选聘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全部空缺的岗位,取消选聘计划;达不到选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专业测试、结构化测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工作技能。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的比例计入考试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同一选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笔试成绩仍相同的进行加试。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应聘人员体检合格后确定为考察人选,由选聘单位负责进行考察。各选聘单位成立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工作。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和干部档案等方式进行。考察侧重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档案审核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对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或未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考察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撰写考察材料。
对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考试范围且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四)公示聘用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合同,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取得学历学位或相应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选聘人才实行全员岗位聘任管理,纳入人员控制数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开发区相应人事和薪酬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选聘人才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选聘人才最低服务期限(含试用期)为3年。
六、其他事项
有关选聘信息将通过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网站(http://www.dypedz.gov.cn/)公布,请应聘人员密切关注,并保持报名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咨询电话:0546-8019698
附件:2023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秀人才选聘岗位计划表.xlsx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通知公告 2023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秀人才选聘公告
http://www.dypedz.gov.cn/art/2023/11/16/art_37412_10326454.html